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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方中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任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正辉、卞晓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中华,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纪明,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戴玮蓉,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恒光电系统有限公司、方中华、李纪明、戴玮蓉、金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中华、李纪明、戴玮蓉、金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被告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中华、李纪明、戴玮蓉、金科的起诉。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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