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詹建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春洪。
被告:浙江江山千寻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晏眉,经理。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毛琴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乐,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强,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山千寻门业有限公司、毛某某、毛琴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故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新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山千寻门业有限公司、毛某某、毛琴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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