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林街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悠卷烧饼店(以下简称悠卷烧饼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获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餐厅、饭店等。原告在商务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众多“又卷烧饼”店铺。原告发现,被告士林街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悠卷烧饼”标识,涉嫌侵犯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权,同时该被告还实施了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攫取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且其侵权行为在短时间内已大规模展开。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平台提供士林街公司的涉嫌侵权店铺信息,助长其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和互联网中的进一步扩散,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告悠卷烧饼店加盟士林街公司的“悠卷烧饼”,并通过大众点评网对外开展商业运营。综上,原告认为三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士林街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士林街公司在其官网www.njshilinjie.com、www.twshilinjie.com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具体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同意;3.被告汉涛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上展示“悠卷烧饼”店铺信息;4.被告悠卷烧饼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5.被告士林街公司、悠卷烧饼店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6.被告士林街公司、悠卷烧饼店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士林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承担停止侵权和经营赔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被告士林街公司和悠卷烧饼店,该两被告均在南京市,原告主张的所谓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地亦均在南京市。根据南京市关于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划分,本案应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而被告汉涛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士林街公司以原告仅要求士林街公司和悠卷烧饼店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事实上原告亦请求被告汉涛公司停止侵权。至于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涉嫌共同侵权的部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