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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