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盈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民,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魅拓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素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魅拓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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