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华,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元青,年籍不详。
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元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93,406.3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奥纳路XXX号XXX幢交能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交能大厦1701、1702、1703、1704室业主。2011年交能大厦开发商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含电梯、公共照明能耗及公共部分用水在内)向业主收取,同时约定逾期交付物业费的,按照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