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时代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裕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城玩具厂。
法定代表人:吴剑高。
被告:上海华漕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怡。
原告上海新时代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漕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时代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金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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