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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碧恋云贸易有限公司、富莉富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峰,男。
  被告:上海碧恋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茂名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DIMITRIOSKOUTSOLIOUTS0S,总经理。
  被告:富莉富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俊,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璐,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春公司”)诉被告上海碧恋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恋云公司”)、富莉富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莉富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芳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峰、被告碧恋云公司及被告富莉富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碧恋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装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2,901.30元;2、被告富莉富蕾公司对被告碧恋云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碧恋云公司负担。审理中,原告新春公司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碧恋云公司支付工程款423,66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国内装修工程,合作初期被告信用良好,按时结清款项,后被告境外母公司(上市公司)出现问题,人员频繁调动,导致后续款项一直未支付,经多次催款,至今尚拖欠原告上海青浦区奥特莱斯店装修工程款452,901.30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装修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诉诸本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碧恋云贸易有限公司辩称:系争工程的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碧恋云公司签订,与被告富莉富蕾公司无关。合同签订后,原告未能提供现场签证材料也未提供完工验收申请,致使工程至今未能结算,故无法支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富莉富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相对方并非被告富莉富蕾公司,本案与被告富莉富蕾无关,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碧恋云公司签订。两被告系独立的法人,被告富莉富蕾公司未参与过合同的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富莉富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新春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碧恋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装修工程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专卖店装修。合同金额为423,663元,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作为合同定金,即211,831.50元;安装结束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即127,098.90元,安装完成经商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84,732.60元。本合同增加工程款的付款方法,双方协商确认后及时支付。乙方完工前2天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日内不验收,即视为甲方自行验收合格,如甲方有关部门验收时发现局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协商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不得延误,否则视为未验收。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提前使用,则视为甲方自行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该合同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其后,原告新春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碧恋云公司(作为甲方)另行签订《工程报价单》,工程内容为在上述合同之外,新增拆除全场活动柜台及活动道具及背柜等项目,金额为29,238.3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碧恋云公司支付原告新春公司工程款29,238.3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春公司即进场施工,完工后将工程交付被告碧恋云公司使用,系争店铺于2019年7月对外营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装修工程协议、报价单、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新春公司表示,对于要求被告富莉富蕾公司对被告碧恋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对此无证据证明。
  审理中,被告碧恋云公司表示,系争工程已经完工,同意按照合同金额和报价单金额计算。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新春公司与被告碧恋云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系争装修工程的施工且交付被告碧恋云公司使用至今,被告碧恋云公司也于庭审中确认了按照合同和报价单约定的金额计算,故原告主张被告碧恋云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富莉富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碧恋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3,66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新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54.90元,减半收取计3,827.45元,保全费2,784.50元,均由被告上海碧恋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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