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桑野高彰(TAKAAKIKUWAN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群,女。
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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