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车永奇,执行董事。
被告:车永珍,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永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