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女。
被告:上海德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家浜路XXX弄X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乐铭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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