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邱兵,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王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今日头条(www.toutiao.com)网站停止传播《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视频;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梨视频(pearvideo.com及APP)的经营者之一,是署名梨视频的视频内容的唯一权利人。原告系涉案《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视频的权利人,系原告拍客创作。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toutiao.com)及APP上传播涉案视频,且经原告多次投诉、告知后,仍未停止侵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主张涉案视频为录像制品,由于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视频,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且原告明确主张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的权利基础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原告并非该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本案原告并非适格原告。2.被告不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首先,原告没有行使法定的通知义务,原告虽三次向被告发送通知,但均不包含涉案视频及该视频信息,不构成有效通知。被告在收到三份通知后,已经删除了三个通知中的视频,尽到管理的责任。其次,视频内容虽加盖水印,但现有技术手段无法进行筛查,且用户在平台上传视频后,平台会自动加入平台水印,这是行业通常的手段,不能依据视频上的水印来确定视频的权利人,因此被告也无法判断权利人是谁。再次,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享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被告的网站用户注册协议亦要求用户不得侵权,被告就涉黄涉暴的视频也进行审核,但无法审核、过滤带有原告水印的视频。侵权行为人是用户“葡萄没有架”,被告已于2017年7月24日封禁了“葡萄没有架”的用户,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故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最后,被告面对海量的用户,如果没有确实侵权的证据而封禁相关用户,会损害用户权益,故被告在处理时要考虑保护原告权利,同时还要考虑保护言论自由,要在权利人、用户、平台间平衡利益,如果认定被告存在侵权,则将对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加以过高的注意义务。3.涉案视频点播次数少,涉案视频已经被删除,用户“葡萄没有架”也已经被封禁,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
原告成立于2016年6月7日,注册资本6,232,131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等。
2017年6月,原告与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然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微然公司系原告的全资子公司,梨视频平台(pearvideo.com及其APP)由原告与微然公司共同经营,微然公司负责平台运营、招商等对外经营事宜,原告负责平台上的版权内容管理、创作,平台上署名“梨视频”的视频的权利人为原告,微然公司确认对梨视频平台上的视频不享有权利。www.pearvido.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微然公司。
涉案视频在梨视频平台上的播放地址为www.pearvideo.com/video_XXXXXXX,视频标题为“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上传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11时35分,视频左上角有“梨视频”水印,左下方有“梨视频拍客中心编辑:圈圈……,版权归梨视频所有,请勿转载”的水印。该视频内容为烈日下彩色跑步活动的场景。登录原告后台管理系统,在内容名称中输入“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搜索结果显示该视频拍客为刘杰(寻光问影,刘培军),信息创建者为姜媛。
2017年5月24日,刘杰出具《作品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其系梨视频注册拍客,2017年5月2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口,遇到一个公园色彩挑战活动,觉得很有趣,所以就拍下来了。经过后期的素材剪辑、整理,取名为《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在梨视频平台上发布。
2017年5月24日,刘杰与原告签订《拍客协议》,约定其同意作为原告的拍客,以主动或接受原告的委托方式向原告提供视频等内容素材,现《千人合唱团街头演出,狗都听陶醉了!》《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内容素材系刘杰向原告提供,其确认已提供素材已由原告有偿采纳、使用(发表、公开传播),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权利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自原告使用之日起属于原告单方所有。
2017年5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振烁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印嘉琪按照薛振烁的指引,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toutiao.com网站,在该网站内搜索并点击“葡萄没有架”,显示为“葡萄没有架”的头条号,其下有多个视频,其中就包括名称为“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的视频,视频框右下方显示322次播放,视频内有“梨视频”“梨视频拍客中心编辑:圈圈……版权归梨视频所有,请勿转载”的水印。公证员潘亥和公证人员印嘉琪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12918号公证书。
经当庭比对,原、被告均确认前述公证所涉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被告明确前述视频上传至其网站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并存储于其服务器内。
另查,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头条号侵权投诉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告投诉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存在侵害原告视频的行为;2017年5月3日、5月10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被告停止视频侵权,但所附列举的侵权内容虽包括与“葡萄没有架”相关的视频,但均不包含本案所涉视频。
被告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数据处理等。被告确认www.toutiao.com网站及APP由其经营。
被告头条号注册流程要求头条号运营者提供其身份证号码、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并要求注册用户同意《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该协议中,被告自称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注册用户保证对今日头条号平台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被告网站还设置有投诉指引,该指引包含投诉流程、通知方式等。
2018年6月26日,被告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就公证相关事实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6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显示,被告网站内名称为“燃!太原千人彩色跑,美女帅哥不留白!的视频页面已经无法打开。查看被告网站后台数据,头条号为“葡萄没有架”的用户真实姓名为王肖光。该账号因违规于2017年7月24日被封禁。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涉案视频播放页面截图、作品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拍客协议、视频原文件、原告与微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后台查询截图、(2017)沪东证经字第12918号公证书、侵权函快递单及签收查询打印件、头条号侵权投诉通知书、侵权函打印件、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5373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699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6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67号公证书,以及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被告另提交(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76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删除被投诉侵权视频。因该公证书所涉视频均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权利;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3.若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涉案视频系采用简单、机械方式录制剪辑而成的连续画面,记录了青年男女烈日下奔跑的场景,属于录像制品。
一、原告是涉案视频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视频的播放页面中标注有梨视频及“版权归梨视频所有,请勿转载”的水印,结合原告提交的刘杰与原告签订的《拍客协议》、《作品说明》、梨视频网站相关后台信息以及梨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微然公司声明梨视频平台上版权内容的管理、创作由原告负责,其对梨视频平台上的作品不享有权利的事实,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视频内容由孙健康拍摄,涉案视频的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权利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归属于原告单方所有,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构成对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涉案制品系由被告网站用户上传至被告服务器内,并在被告网站内播放,在案证据亦不能反映相关用户得到授权,故本院认定涉案制品于被告网站内播放的行为,侵害原告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被告认为涉案制品由用户上传,其系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在用户注册时已经要求用户不得侵权,网站设置了便捷投诉通道,并在原告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视频,被告无法根据视频的水印内容判断权利人是谁以及是否侵权,原告就涉案视频并未提出有效的通知,被告不存在知道或应知存在侵权,已经尽到管理者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网站载明用户可通过其平台服务在平台上传、发布或传输相关内容,结合涉案视频由用户上传、网页上记载用户名称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对涉案视频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曾于2017年5月2日以头条号侵权投诉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告投诉头条号“葡萄没有架”存在侵害原告视频的行为,并于2017年5月3日、5月10日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被告停止视频侵权,其中就包含与“葡萄没有架”相关的视频。虽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上述投诉通知后,即删除相关被指侵权的视频,但被告对于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侵权的“葡萄没有架”用户,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止进一步侵权的合理措施,以致该用户于2017年5月22日上传涉案制品,侵害原告对涉案制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故被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存在对其用户侵害原告对涉案制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故本院根据涉案视频的类型、制作难易程度、内容、在原告网站的播放次数、影响力、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被告网站播放次数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客观上亦确有聘请律师出庭诉讼,本院结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和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二、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7元,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