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邱兵,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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