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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启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跃,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婷,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如阜市。
  法定代表人:蒋雪平。
  原告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传媒)诉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民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民传媒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7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和2016年共签订了4份广告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的品牌产品广告在新民晚报上进行排版刊登,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款共计10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后,未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益友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新民传媒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广告合同、报纸、支付凭证等为证,前述证据真实合法,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原、被告为海阳星苑、尚城地产项目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通栏广告先后订立《广告合同》4份,执行单价为18,000元,共计6条,合同总价为108,000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刊登了6条广告。然,被告仅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此后未再付款。致讼。
  另查明,2015年11月17日,“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刊登广告,被告理应支付对价。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广告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78,000元;
  二、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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