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民围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虞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民围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5月20日,原告上海新民围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民围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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