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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洲园艺场与丁礼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洲园艺场,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礼奎,男,1959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新洲园艺场诉被告丁礼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新洲园艺场于2020年4月1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洲园艺场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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