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凡,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刘小敏,女,1974年12月11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凡、刘小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判令:1.两被告对上海布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帆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1,056,0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对上述欠款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依法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清算费用8,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布帆公司结欠原告服务费1,041,858元,已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经执行,布帆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申请布帆公司破产清算。清算期间,因布帆公司相关人员及财务账册、印鉴、证照等资料均下落不明,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其开展全面清算,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裁定终结布帆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期间,清算垫付费用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系布帆公司股东,依法应当对布帆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周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是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可由两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布帆公司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故其住所地法院即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告作为债权人,其住所地系侵权行为地。债务人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且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帆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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