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焦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栖山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春兰,女。
被告:沈金健,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焦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栖山路分公司与被告沈金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故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孟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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