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璟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清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圣民,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璟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新璟储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璟储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璟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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