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君,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步速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旭东,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沪0120财保17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常州步速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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