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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禹五金箱包厂与上海信增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禹五金箱包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薄学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新禹五金箱包厂与被告上海信增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新禹五金箱包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禹五金箱包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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