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雁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琦,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申请人上海新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7.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7.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丽芳
书记员:褚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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