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东部503-A58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忠缘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玲。
申请人上海新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忠缘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忠缘弘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忠缘弘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947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刘燕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