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晓国。
被告:任晓国,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姚刘安,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乾物流有限公司、任晓国、姚刘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刘安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朱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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