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严慕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廖书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女。
被告:上海今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廖书满。
原告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达公司)与被告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亿酒店公司)、被告上海今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亿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丁华、被告今亿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今亿实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租赁合同、租赁关系于2018年7月9日终止,被告今亿酒店公司迁出并腾空移交坐落于上海市田林东路XXX号XXX幢底层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及7-10层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判令今亿酒店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250,000元计算;3、判令今亿酒店公司支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违约行为的违约金200,000元;4、判令今亿实业公司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新路达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今亿酒店公司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今亿实业公司为担保方。今亿酒店公司未支付2018年5月16日起的租金,且今亿酒店公司使用房屋期间,多次发生行政处罚事宜。2018年1月、4月,今亿酒店公司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卖淫嫖娼),被公安部门行政处罚。2018年7月,新路达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移交房屋,但今亿酒店公司不予理会。
今亿酒店公司辩称,已与新路达公司商量好可以做到合同期满,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按照合同标准支付租金,不存在违约金。
今亿实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系新路达公司向上海田林文化活动中心租赁(原上海市徐汇区文化艺术中心)取得,租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2013年5月17日,新路达公司(甲方)与今亿酒店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2017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年租金100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按月结算一次;租赁保证金15万元;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未限期整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水、电、燃气、电信及其他费用中任何一项超过一个月的;因乙方违约导致发生诉讼纠纷,乙方应当按当年年租金总和的标的20%承担违约金;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按交付房屋时的状况返还给甲方,双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清场、未移交归还租赁房屋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维持使用现状,乙方同意按原日租金的3倍支付房屋使用费,用电、用水、燃气及其他费用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提供今亿实业公司为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今亿酒店公司在系争房屋内开设了“今晨精品酒店”。
因酒店内有卖淫嫖娼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于2018年4月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今亿酒店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今亿酒店公司未支付2018年5月16日起的租金。
2018年6月14日,上海田林文化活动中心向新路达公司发函以实际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2018年7月6日,新路达公司发函今亿酒店公司,以存在违法经营、多次发生欠租行为为由通知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9日解除,要求今亿酒店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前办理清场交接手续、结清应付款项。因今亿酒店公司未按函要求履行,新路达公司遂诉至本院。
诉讼期间,今亿酒店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支付了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的租金166,700元。但后续租金截止本案判决时仍未支付。
审理中,新路达公司同意在今亿酒店公司移交系争房屋后退回保证金15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今亿酒店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新路达公司发函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法有据,虽然在诉讼期间今亿酒店公司补付了部分租金,但仍处于欠租状态,因此本院确认合同于2018年7月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今亿酒店公司应依约交还房屋,并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新路达公司按租金3倍标准主张使用费显然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月租金的2倍。合同系因今亿酒店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而解除,故新路达公司主张20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今亿实业公司作为涉案租赁合同的保证方,对今亿酒店公司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今亿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就上海市田林东路XXX号XXX幢底层建筑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及7-10层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的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9日解除;
二、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上述房屋并移交给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移交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66,667元计算;
四、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五、上海今亿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六、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移交上述房屋后返还保证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上海新路达餐饮服务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上海今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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