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头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凡。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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