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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头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头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凡。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适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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