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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浩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XXX号深国投广场1栋7号。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勇,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王楼村王楼四组。
  上诉人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邦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张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邦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7元,由上诉人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德鸿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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