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浩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XXX号深国投广场1栋7号。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勇,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王楼村王楼四组。
上诉人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邦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张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邦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7元,由上诉人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德鸿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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