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野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三岛一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健,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叶,男。
被告:杰克沃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
原告上海新野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杰克沃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野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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