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一芳,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程励中,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程博瀚,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一芳、程励中、程博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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