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轶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春皓,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傅立萍,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轶越、王春皓、傅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原告所诉物业费的缴付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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