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长萍,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北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长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