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桑雨朦,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茹晨。
原告上海新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82.5元、保全费3,40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田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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