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马茶餐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第一层13室。
法定代表人:HUNGTIENGSI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杰,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时代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蔡秀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马茶餐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时代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新马茶餐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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