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委托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才龙,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才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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