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微正,女,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微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顾建春
书记员:毛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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