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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敏,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海湾旅游区。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顾建春

书记员:毛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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