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旭,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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