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斳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敦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仕林。
原告上海斳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斳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斳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1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03元,合计人民币3,019.50元,由原告上海斳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邓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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