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仁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嘉康,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枫,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在确定的诉讼费预交期内,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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