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方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丹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玲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春福,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第三人: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春福。
原告上海方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春福及第三人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方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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