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方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田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鼎叁个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方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鼎叁个机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昆山市鼎叁个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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