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方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仇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上海融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杏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方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程霖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方隆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程霖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曹 璐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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