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施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庄胜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欲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伟。
被告:闵伟,男,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欲炫工贸有限公司、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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