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旌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辉。
申请人上海旌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旌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7,062.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62.9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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