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旌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庄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旌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莘庄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旌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旌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旌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旌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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