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旗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原告上海旗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供应商,早于2012年开始与被告展开合作,根据被告的订单需求供货,付款期为45天。根据原告单方统计核算,自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并开票金额累计8,160,251.57元(含税),被告自2016年1月至今为止向原告累计付款共计4,774,374.5元,上述款项的差额为3,385,877.07元。原告自行扣除双方在上述期间合作过程中被告未结算的退货、销售返利、合理的扣费等款项约计200万余元,被告仍余140万元左右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对账并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主购货协议交易条款和条件》中关于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乙方与甲方各公司分别独立构成买卖协议关系,如甲方各公司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根据各个独立的买卖协议,由该独立买卖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注册时地址为杨高南路XXX-XXX号,2019年4月4日,被告注册地变更为宝铭路XXX号XXX楼-1。由此可见,原、被告签订协议当时,被告注册地应为杨高南路XXX-XXX号,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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