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旗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运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皓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东,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
原告上海旗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31日,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旗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旗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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