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日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辉,男。
被告:陆勇,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日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陆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陆勇为其股东。2016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号的6#房屋(1939.51平方米)及现有临时用房(665.85平方米),租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租期内租金价格为人民币0.55元/平方米(不含税价)(以下币种同),水电费由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自担,同时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卫生管道维护费1,500元/月。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有意续租,但未在合同届满前三个月提出且未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未按期搬离、仍以任何理由强留的,强留期间租金按同期租金三倍标准计算,同时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需承担自搬离之日起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且保证金不予退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法律函,告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请被告届时依约搬迁。现租期已满,被告仍强留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搬离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号的6#房屋及临时用房;2、判令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暂计68,781.44元(计算标准为4,298.84元/日,自2019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实际计算至搬离之日);3、判令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卫生管道维护费暂计800元(计算标准为50元/日,自2019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实际计算至搬离之日);4、判令被告上海友旺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5、判令被告陆勇对上述第2至第4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陆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陆勇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陆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陆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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