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卢骋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卢明发,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两位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琴芳,女,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徐永平,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吴曙良,男,193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发与被申请人刘琴芳、徐永平、吴曙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发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琴芳、徐永平、吴曙良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琴芳、徐永平、吴曙良银行存款1,001,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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