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日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琳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檀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被告: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海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第三人:上海日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鲁陈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洪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进,男。
原告上海日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檀明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日欣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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